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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旅游签证
- 办理时间: 以使馆签发为准
- 有效期: 90天
- 最多停留: 以使馆签发为准
- 签证面试: 不需要
- 邀请函: 不需要
- 所属领区: 上海领区
- 受理范围: 上海领馆受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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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签证前请先办好护照以及准备好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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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签证需要了解的情况:
以入境次数来分类的话,有:
1、单次签证
2、两次签证
3、多次签证
以入国目的分类的则很多,如下表:
类型大全目录 | |||||
单次签证 | 外交•公务(a-1, a-2) | 多次签证 | 外交(a-1) | ||
临时采访(c-1) | |||||
短期访问 | 短期一般(c-3-1) | 短期访问 | 共同 | ||
一般观光(c-3-9) | 短期一般(c-3-1) | ||||
医疗观光(c-3-3) | 短期商务(c-3-4) | ||||
短期商务(c-3-4) | 同胞访问(c-3-8) | ||||
纯换乘 (c-3-10) | |||||
短期就业(c-4) | 采访、派驻、企业投资及随行家属(d-5,d-7, d-8, f-3) | ||||
留学(d-2-1至d-2-6) 语言研修(d-4-1) | |||||
贸易经营(d-9) | |||||
求职(d-10) | 访问居住(f-1) | ||||
访问居住(f -1) | |||||
居住(f -2) | 在外同胞(f-4) | ||||
随行(f -3) | 永住(f-5) | ||||
结婚移民(f -6) | 访问就业(h-2) | ||||
两次签证 | 短期访问(a1~a3,c1~c4) 团体旅游(c-3-2) |
1. 外交·公务(a-1, a-2)
外交(a-1):持外交护照赴韩执行外交工作的人员及其偕行家属。
公务(a-2):持公务护照赴韩执行公务的人员及其偕行家属
2. 临时采访(c-1)
- 由中国的有关新闻、广播、杂志等媒体派遣,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等活动的人员
- 根据与中国媒体的合同,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人员
- 为在韩设立外国媒体分社而短期访韩的人员
3. 短期访问(c-3)
(1)短期一般(c-3-1)
- 参加友谊赛、各种活动或会议
- 一般研修
- 亲戚访问等
- 访问就业技术教育者
- 韩国公民的配偶及子女
- 语言研修
(2)一般观光(c-3-9)
- 团体旅游
- 个人旅游
(3)医疗观光(c-3-3)
- 医疗观光(c-3-3):未获韩国外籍患者接待机构邀请,但以在韩国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疗养为目的希望入境的人。
- 医疗观光(g-1-10):为看护患者而需一同入境韩国的配偶等随行家属。
(4)短期商务(c-3-4)
- 初次申请者:以市场调查、业务联络、商谈、签约、学习进出口设备的安装、维修、检修、操作及其他类似目的短期访韩者。
- 材料简化对象:受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邀请者;受韩国上市公司邀请者;一次以上获发签证并正常访问过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成员国及韩国者;本部或支社邀请的人。
(5) 纯换乘(c-3-10)
-过境签,经由韩国前往第三国时
4. 短期就业(c-4)
以短期演出、广告、时装模特、讲课、讲演、研究、技术指导等营利目的进行短期就业活动者。
5. 留学(d-2-1 至 d-2-6)
(1)学士至博士课程(d-2-1至d-2-4):
作为拟在韩国的专科大学以上教育机构留学的人员,被韩国获得认证的大学录取的人或政府奖学金获得者。
(2)特定研究课程(d-2-5)
作为拟在韩国学术研究机构从事特定研究活动的人员,被获得认证的大学录取及政府奖学金获得者。
(3)交换学生(d-2-6)
依据韩中大学间签订的交流协定被选为交换生,并拟在获得认证的大学学习的人员.
6. 语言研修(d-4-1)
只限被韩国获得认证的大学(含非法居留率不足1%的大学)录取的人员、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及交换生
7. 贸易经营(d-9)
-根据<外汇交易法>和<外汇交易规定>已引进三亿韩元以上的外资并依据<增值税法>完成公司注册后,拟在韩国经营公司或从事营利工作的人。
-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已申报外国人投资并获发投资企业登录证的注册资金超过三亿韩元以上的私营业主。
8. 求职(d-10)
为了在教学(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演出(e-6)、特定活动(e-7)领域就业,希望进行相关研修或求职活动的申请人(但酒店娱乐
9. 访问居住(f -1)
准备或正在就读高中以下教育机构的未成年留学生的父母。
10. 居住(f -2)
永久居留资格(f-5)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1. 随行(f -3)
d-1、d-2、d-4、d-5、d-6、d-9、e-1至e-7资格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0周岁的未婚子女。
12. 结婚移民(f -6)
(1)公民配偶(f-6-1)
与韩国人结婚并在两国户籍管理部门完成婚姻登记的中国公民,以与韩方配偶共同居住为目的拟在韩国长期停留时。
(2)养育子女者(f-6-2)
不符合f-6-1申请资格,但欲在韩国养育与韩国公民婚生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13.同胞访问(c-3-8)
未满60周岁的外国国籍同胞
14.采访、派驻、企业投资(d-5,d-7, d-8)及随行家属(f-3)
(1)采访(d-5):向已设立的驻韩分社或分局派遣记者时。
(2)派驻(d-7):在外国的公共机关、团体或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其他营业所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作为在韩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或被法务部长官定为系列公司所必需的专业人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主管、专家)而派往韩国的人。
(3)企业投资(d-8):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规定,拟在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任职的必需专业人才(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主管、专家)。
(4)随行家属(f-3):采访(d-5)、派驻(d-7), 企业投资(d-8)者的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5.在外同胞(f-4)
(1)f-4-13:以文化艺术(d-1)、采访(d-5)、贸易经营(d-9)、教学(e-1) 以及特定活动(e-7)资格曾在韩国停留6个月以上者。
(2)f-4-14:毕业于韩国国内外专科(两年以上学制大学)以上大学者及获国际教育振兴院等政府机关奖学金的学生 。
(3)f-4-15:取得oecd国家永久居住权者。
(4)f-4-16:法人企业代表、登记人员及管理级职员。
(5)f-4-17:上一年度年销售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企业(个体户) 。
(6)f-4-18:跨国企业高层干部、媒体高层干部及记者、律师、会计师、医生、所在国政府承认的一级(相当于大学教授级别)·二级(相当于大学副教授)艺术家、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研究员、中级以上农业技术人员、船舶或民用航空领域高级技术人员。
(7)f-4-19:所在国承认的同胞团体或文化艺术团体(协会)的代表及副代表。
(8)f-4-20:前任或现任人大代表,工作满5年以上的公务员及国营企业职员。
(9)f-4-21:大学教授(包括副教授、讲师),小学、初中、高中教师。
(10)f-4-22:准备在韩国经营个人企业者。
(11)f-4-25:年满60周岁以上者。
16.高额投资者(f-5)
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在韩国投资50万美元以上并雇佣5名以上韩国公民的人
17.访问就业(h-2)
(1)缘故访问就业(h-2-1):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韩国公民或永住资格者(具备国籍法规定的获得国籍所需条件并已取得永住资格的外籍同胞)邀请的2寸以内亲属
(2)访问就业中签者(h-2-5):登录网站(hikorea)申请后根据法务部的电脑抽签被选为访问就业签证申请者。
(3)访问就业到期出国者(h-2-7)访问就业到期出国者的再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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